学分制考勤管理办法
为了学分制教学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,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,督促学生努力学习,任课教师及有关部门,要做好学生的考勤工作。
一、考勤
1. 学生须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、组织的一切活动。学生上课(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)、自修实验、实习、军训及参加社会实践、素质教育活动,都应实行考勤,因故不能参加者,必须请假,凡未经请假或虽请假但未经批准,或超过假期而未办理续假手续者,一律以旷课论处。
2. 上课教师负责检查学生的出勤情况,学生人数较多时(如选修课)可采用固定学生座位等办法考勤,课后认真填写缺勤情况。(由课代表及学委填写,请任课教师签字)
3. 学生考勤情况汇总,由学生会及各班学委和课代表每周统计一次,并由学习委员向全班公布,每月填写月报表。
(1)周汇总,由课代表每天记录本科的缺勤情况,并和学委核对,一同做好记录。
(2)学委使用课堂日志记录,对一周的缺勤情况和课代表进行核对后,请班主任签字,上报教务处请教务处负责人签字。
(3)月考勤汇总表须经班主任及任课教师签字后报教务处一份,报学生处一份,报任课教师一份(一式三份)。各班出勤情况以学生处班级量化管理评比形式向全校公布。
(4)每个学期的考勤情况,由课代表每周向任课教师上报记录,在学期期末考试前,由任课教师汇总所教科目的学生缺勤情况,报教务处。
(5)选修课的考勤由任课教师选1~2名考勤班长,协助进行记录,并及时上报。
4. 考勤以学时计。学生无故缺席者,一天按8学时(含晚自习)计旷课。
二、免考勤
1. 学生只有在申请自修和免修后,方可办理免考勤。
2. 课程免考勤每学期办理一次,须由学生家长签字同意,期间发生违纪现象者撤消资格。
3. 学生获得免考勤后,持免考勤证到指定地点进行学习活动,不得影响正常教学秩序。
4. 自修的同学免考勤后也必须参加课程的实验,完成教师指定的作业,方能参加期末考试,考试合格给予相应的学分。
三、请假规定
1. 凡学生在规定学习期间内或劳动、开会、集体活动、实习中确实因事、因病不能参加时,必须履行请、销假手续。
2. 学生请假时,应亲自(重病者除外)向班主任申述请假理由,填写请假条,按规定权限批准后,方可生效。
3. 请病假:须由校医务室证明,或县、区级以上医院证明,开出病假单,办理请假手续,并由班主任或学生处批准后,方可生效。
4. 请事假: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。因故必须请假者,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,除紧急事例外,一般不得事后请假。两天以内需经班主任老师批准,三天至七天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后,报学生处批准,教务处备案。一周以上者需学生处签署意见后,报主管校长审批,教务处备案。
5. 请假期满返校后要及时找批准人销假。一般情况下不准超假,确因特殊情况超假的要提前办理续假手续,否则按旷课论处。
6. 考试考核期间,除急病、紧急事故外,原则上不得请假,如确需请假者,须经班主任、学生处签署意见后及时到教务处办理请假手续,经批准后方可安排缓考,否则按旷考论处。
7. 上课时迟到、中途外出及早退均应向任课教师报告原因,未经同意,学生不得私自离开课堂,中途外出按早退处理(学生因突然患病不能坚持等特殊情况例外)。
8. 自习、集体活动同正课一样,不得无故缺席。正课、自习期间不准会客。
四、缺勤处理规定
1. 学生上课迟到、早退三次折合为一学时按旷课一学时计;
2. 请假、缺勤超过该课程课时的1/4及旷课4学时以上者,即取消该生相应课程学分。
3. 病假、事假等累计超过本学期1/3者,应予以休学。
4. 学期内累计的旷课达到一定学时者,按学生管理条例处理(详见学生管理手册)。上课教师负责检查学生出勤情况,并将当天的缺勤情况进行反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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